年初以来,省委省政府多措并举、铁腕治污,全面向生态环境污染宣战。然而,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无视社会责任,违法排污,造成恶劣后果。为以案示警,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现对第四季度全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希望全省各排污单位引以为戒,自觉守法。明年,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将组织全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继续铁腕执法,对违法排污企业保持高压态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一、大气污染类案例
案例一:
2019年8月5日,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沈阳广达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委托检测机构对该单位排气筒出口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了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排气筒出口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浓度为153mg/m3,超过排放标准0.275倍。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沈阳广达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处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十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案例二:
2019年1月16日,鞍山市千山区环境保护局委托检测机构对鞍山市汤岗子理疗医院每小时20蒸吨燃煤锅炉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排放的大气污物中颗粒物排放浓度123mg/ m3,,SO2排放浓度 2227mg/m3,均为超标排放。鞍山市千山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对该企业处十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案例三:
2018年7月12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丹东市环境保护局会同丹东市公安局,对位于丹东市合作区浪头镇文斌村的权某黑加工点进行检查,发现该黑加工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涉嫌环境违法。丹东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权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拆除、销毁黑加工点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依法对其处一百万元罚款。
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ー条“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100万元的罚款。”
二、噪声污染类案例
案件四:
2019年7月19日,大连市中山生态环境分局发现大连昱阳勘探有限公司于当日4时50分在大连市中山区东港商务区I01地块,正在使用钻孔机等设备进行勘探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污染。大连市中山生态环境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夜间违法施工行为,并依法对其处一万元罚款。
依据《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产生噪声污染,从事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水污染类案例
案件五:
2019年6月5日辽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辽宁博隆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自行检测报告显示(企业委托的检测机构):2019年5月24日,该企业排放的废水COD浓度超标。辽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2019年7月5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限制生产(减少生产负荷10%),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该公司处十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案例六:
2019年10月30日,营口市老边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金屯村内的散乱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徐某煮黑加工厂将金属表面处理工艺中产生的含酸废洗涤液,以逃避监管方式排入位于厂房东侧的下水井中,该井无“三防措施”,属以渗井方式偷排;且该废洗涤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39号)规定的危险废物。经执法人员现场取证,认定该企业属以逃避监管方式偷排有毒废水,因此该黑加工厂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营口市老边生态环境分局已将该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第十五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严重污染环境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七:
2019年6月25日,大连市金普新区(金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对大连市金州区中长俊山废品收购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废品收购站将清洗废塑料废水集中到院内水泥沉淀池后,定期将废水经埋在地下私设的暗管排入墙外的山沟里。大连市金普新区(金州)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对该废品收购站处十万元罚款,并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四、工业固废、危废污染类案例
案例八:
2019年4月17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辽宁远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环保规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其处三万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九:
2019年3月5日,阜新彰武县环境保护局对彰武合创车辆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翻砂生产后的废砂等固体废物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擅自倾倒。阜新彰武县环境保护局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十五内改正,并对其处二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十:
2019年4月11日,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对位于大石桥市有色金属(化工)园区内的王某某、王某斌、段某某废旧铅蓄电池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加工点内有大量废旧铅蓄电池,其中部分蓄电池已拆解完毕。现场共清理出蓄电池、废旧电池外壳、电池铅板,经熔炼后产生铅灰、废旧蓄电池拆解过程中所产生废酸液、破碎池内的废水和污泥等总计超过一百吨,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涉案当事人已被依法批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三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五、违法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类案例
案例十一:
2019年3月15日,葫芦岛市连山区环境保护局对连山区钢屯镇富祥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葫芦岛市连山区环境保护局责令该单位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处二十万元罚款。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