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曝光台
我的位置: 首页 > 曝光台
2020年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通报 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11 00:46
  |  
阅读量:641   来源:网络
  |  
作者:
小编

为决胜我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完成“双20”重点区域的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现就群众关心的环境违法部分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我们将以案示警,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保持对违法排污企业以“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坚决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全省各排污单位要引以为戒,自觉守法。

 

1.锦州市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2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太和大队对锦州某有限公司肉类食品加工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西南侧进入城市管网总排口的污水,超过《污水排入城镇管网下水道水质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锦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罚款10万元。

2.沈阳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7日,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沈阳公司污水总排口排放的污水进行了采样检测。结果显示,该单位污水总排放口排放的水污染物CODcr浓度为4240mg/L,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限值的13.1倍。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万元整。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阜新市某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2月6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阜新市某供暖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石膏池中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厂区内地坑排入城市管网。

二、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罚款10万元,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

 

4.营口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日夜间,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接到举报,一大货车向大石桥市沟沿镇青天村某虾池内倾倒废水,被人发现后,该车车主逃离现场。12月2日,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大石桥市公安局环境保卫大队执法人员开展现场勘察发现,该大货车上装有29个塑料方形桶,桶内装有不明液体,车旁虾池内有倾倒的黄色不明液体并散发刺鼻气味,虾池边缘还有不明固体废物。12月2日下午,该大货车车主彭某贺投案自首,并对倾倒废水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委托锦州市博宏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大货车上塑料方形桶内不明液体和虾池内废水及坑塘边上的固体废物进行危险属性技术鉴定,上述物资均为危险废物。经过测算,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超过3吨。

二、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彭某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犯罪2020年4月28日,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目前,该案件已被大石桥市公安局立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5.营口市某公司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0日,公司自动监测总排口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浓度超标。经调查,自2020年2月10日起,该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虽然该企业已将设备故障情况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但未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且在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期间,未按照规定和技术规范开展手工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和《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2万元罚款

 

6.鞍山市某公司扬尘污染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日现场检查,鞍山市海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某公司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与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20000元罚款。

 

7.锦州市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7日,锦州北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固体废物扬散、流失,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锦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罚款1万元。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六十八条第七款之规定,锦州市生态环境局参照《锦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决定对该企业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