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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通报 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11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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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量:630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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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编

为决胜我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完成“双20”重点区域的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现就群众关心的环境违法部分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我们将以案示警,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保持对违法排污企业以“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坚决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全省各排污单位要引以为戒,自觉守法。

 

违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类

案例一:2020713根据线索,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营口市公安局联合盖州市梁屯镇东风村一家利用石油工业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泥非法炼加工点开展执法行动。经查实,该炼油加工点选址极具隐蔽性现场一片狼藉,随地堆放大量废油泥和沾染废油泥废弃编制袋外,还建有三个铁质槽子,槽子内存有黑色油状液体及废油泥袋,加工点东西各有一个渗坑,渗坑内有大量黑色油状物质。该加工点系李某等10人于20197月偷偷兴建,无任何相关手续。利用从黑龙江省大庆市购买的废油泥,运输至该加工点采取加温溶化的方式,进行非法炼油,并将期间产生大量油水混合物直接排放至渗坑内。经鉴定,废油泥、废油泥袋和提炼时产生的油水混合物均危险废物。据初步统计,20205至案发,该加工点至少生产900余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李某等10非法油加工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犯罪。713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对非法炼油加工点实施查封扣押。715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从速从快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812日,犯罪嫌疑人李某等10人被检察机关正式批准逮捕。该案是营口市近年来侦办速度最快、涉案人员最多的一起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从发现到查明仅用3天时间。

案例二:2020年4月29日,大连市金普新区(金州)生态环境分局接到举报,反映松木岛某化工有限公司偷排化工废水、偷埋化工废料经查,该单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工废水通过地渗方式排入环境,另外将刷釜产生的约5吨含有钴、镍等元素的固体废物倾倒至厂区西侧空地上,将约0.3吨萃取过程中生产的含有钴、镍等物质的固体废物倾倒至厂区东侧空地上。根据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排放的废水中镍含量高达58.4mg/L、钴含量6.66mg/L;厂区西侧倾倒固体废物浸出液中镍浓度为7.12mg/L,厂区东侧倾倒固体废物浸出液中镍浓度为31.8mg/L,均属于危险废物。

该单位通过地渗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因该单位是初次违反,大连市金普新区(金州)生态环境分局通过案件合议,决定对该单位处以10万元行政处罚。同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将案卷移送公安部门。

另外,该单位将危险废物擅自倾倒在厂区室外空地上,违反了《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据《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大连市金普新区(金州)生态环境分局通过案件合议,决定对该单位处以10万元行政处罚。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部门。

大连市金普新区(金州)生态环境分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偷排废水和倾倒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合计处罚20万元),目前该单位罚款已缴纳,违法行为已改正。

 

案例三:2020年7月3日至7月7日,大连公司在东港商务区C03-3地块施工过程中,2号施工出入口未采取硬覆盖,未设置洗车设备,沙土等物料未苫盖,路面有大量泥土灰尘,在刮风和车辆驶过情况下有大量扬尘产生,造成扬尘污染。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大连市中山生态环境分局2020年7月10日对该企业下达了《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对该单位配电箱共4台予以查封。7月13日,大连市中山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单位4台配电箱解除查封。

案例四:2020年6月5日,朝阳市建平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到建平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破碎生产线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闲置。

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建平县环保局于2020年7月22日对该公司破碎生产线负责人王代华移送公安关处理。

 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案例五:2020年6月2日至4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新城街后石东村开原华通机械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电镀车间内地沟中有一条排水管线,由一条软管连接一下水管,与电镀车间外排水沟内壁一污水排放口连通,经开原华通机械厂有关人员现场指认,该污水排放口是电镀车间内私设暗管的排水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开原华通机械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拆除暗管,并处30万元罚款,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涉嫌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案

案例六:2020年9月3日,葫芦岛兴城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位于兴城市滨海大道75号的兴城某环保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提供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资料及备案表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以及《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鉴于该公司负责人知道应该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兴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后,立即聘请第三方公司编制应急预案,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污染后果兴城市环境保护局依法依规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2个月内完成本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并向兴城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并处以罚款2万元。该公司违法行为已改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编制完成,并已向兴城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备案,罚款已缴纳。兴城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未发现违法行为。